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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证收益率?不靠谱,还违规!

发布时间:2021-07-17 13:50:1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问:现在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五花八门,有的为了吸引人购买,用保证收益率来推销,这样的说法能信吗?

  答:前不久,银保监会发布并实施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这在金融界引起不小反响。普通消费者千万不要认为该暂行办法只是用来规范理财公司的,只要购买了理财产品就和您息息相关。

  是投资就有风险。有的理财产品在宣传上玩花样,明明只是“预期收益率”,却让投资者误以为是“现实收益率”,结果到期兑付不了,从而产生纠纷。

  为了防止这种乱象,也为了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前些年国家出台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型,并且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转化。所谓净值型,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市场化,投资收益实际上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固定的情况。投资者可能会拿到更高或更低的收益率,甚至有可能亏本。

  不提收益率,很多理财产品在宣传上取而代之的就是“业绩比较基准”。所谓业绩比较基准,就是理财公司根据产品过往业绩表现,或者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为自己的投资业绩设置的“小目标”,只有参考价值,并不表明会按这个进行刚性兑付。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但这个说法如果不全面、准确地进行展示,仍然会误导投资者,以为是预期收益,甚至以为还能得到刚性兑付。为了防止这个问题,银保监会在上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除了不得“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外,还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就是说,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得一五一十说清楚,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不能让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此外,还有很多禁止性的规定。

法官提醒,如果有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有上述行为,那基本可以判断为“不靠谱”,并且违规。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保本一说,投资者需要权衡风险和收益,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孙妍:北京金融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7/t20210714_29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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