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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明星流量抢眼球 侵犯肖像权法不容
发布时间:2021-07-24 09:39:0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一向低调的演员邓超孙俪夫妇近日联合发声明辟谣,称目前有众多品牌和企业通过网络或者实体店发布了带有二人肖像的宣传,有的品牌甚至直接宣称二人是其品牌代言人。然而,他们根本没有和这些品牌有过任何接触和合作,更没有提供过照片或者肖像权供其使用,这些品牌已经严重侵害其肖像权,两人将进行诉讼维权。
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较普通人更易抢眼球,与明星有关的事物或是商品服务也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流量为王”“粉丝经济”的背景下,不少商家喜欢找明星代言,利用明星效应扩大知名度,达到营销或宣传的目的。但有些商家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的商业价值进行宣传。比如在宣传海报或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中大量、频繁使用明星照片做宣传,误导消费者以为该明星代言了此商品,将名人与自己商品进行“捆绑”,打造竞争优势或是蹭热度,“借力”明星进行炒作,在抬高自己身价、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认定肖像权的关键点是可识别性,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还蕴含着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见,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可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这些年,明星因为肖像权、姓名权进行维权的官司越来越多。有人认为,明星在享受成为公众人物得到利益的同时,也要适当让渡部分个人权利。其实,这与明星该不该打维权官司是两个问题,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明星的权利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明星维权也是正当。尊重他人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文明素养和法律意识,无论是做营销宣传还是追星,都要坚守法律底线,共同打造诚信、法治的社会氛围。(韩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7/t20210721_292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