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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防空间收益 到底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1-07-24 09:42:49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A公司是某楼宇地下车库立体车位的建设主体,同时还是地下二层的产权人并持有地下三层人防空间的使用权证(使用日期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9月25日),其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要求该楼宇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返还2018年至2020年期间收取的停车费。业主委员会以地下空间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且涉案车库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支付。法院经调查认为,涉案地下空间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共用空间。A公司持有人防空间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产权手续,其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返还地下二层及地下三层使用权证有效期内所产生的停车收益。经核算,扣除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产生的消防系统维护费、电费等基本成本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车位收益返还给A公司。至于A公司主张的超过《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部分的停车收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任何民事主体对人防空间的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照规定需要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并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实现。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A公司向民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建设机械立体车位,方便小区业主停车,符合法律鼓励人防空间利用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但A公司在其持有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办理人防空间继续使用的审批手续,在未获得使用续期的情况下,以使用权持有者的身份主张利益,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同理,业主委员会在未取得地下人防空间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利用人防空间收取停车费。(刘慧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7/t20210721_292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