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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89号-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芹菜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3:29:50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8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沈荣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0M0708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宁道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荣欣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AD714003AAF60I717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7月10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销售的大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4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4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芹菜,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食品。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协助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
11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7月7日,当事人购进大芹菜22.5千克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7月10日,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大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4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大芹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经我局协助调查,供货商不认可被抽检批次的大芹菜是其2023年7月7日销售的。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芹菜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批次大芹菜均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89.55元,违法所得22.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沈荣欣的身份证复印件;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人员资质材料;3.现场笔录、经营者沈荣欣对店长夏进忠的授权委托书、夏进忠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夏进忠的询问笔录;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
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8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芹菜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30_6390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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