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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转让房产为诱饵诈骗他人 二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1-03-18 12:18:1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两男子以低价转让房产、用房产做抵押等为幌子,多次进行诈骗。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王某经营一家金银加工店,李某、赵某因经常抵押黄金项链向其借款相识。2019年7月,李某提议并与赵某合谋,欲采用假卖房子的方式骗取王某钱款。2019年9月,李某称赵某有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套,打算以6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某,诱使王某与赵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李某与赵某通过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找他人冒充赵某父亲出面“协商”、不断给王某打“借条”等方式,诱骗王某转款,合计骗取王某人民币61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月间,李某谎称能帮贾某低价购得海安某小区的房子,以缴纳定金、购房款等为名,合计骗取贾某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4月,李某与赵某又合谋,谎称赵某以房产做抵押向崔某借款,承诺到期后给付高额利息,以此骗取崔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5月,李某又以赵某的房子需要还清贷款才能出售还钱为由,以借为名单独骗取崔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李某抓获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赵某共同作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赵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其所参与诈骗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赵某从轻处罚。李某、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在日常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浏览合同,多方搜集信息,核实信息真实性。同时,不要被低价、高利润等诱惑冲昏头脑,从而进入他人的骗局,造成财产损失。(沈星杏)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3/t20210309_27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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