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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难兑现 消保维权挽损失
发布时间:2021-03-30 01:34:21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简介】
2020年3月25日,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其在2019年12月31日向陇西县宏盛源农资经销部预付6750元订购化肥,经销商向消费者出具了相关票据,承诺2020年3月中旬向消费者提供所购的化肥。2020年3月,农耕在即,消费者与经销商联系,要求经销商尽快备足货源,但是经销商称由于疫情影响,化肥进货价格普遍上涨,要求消费者王先生补足差价,才予以发货。消费者与经销商商议,涨价部分双方分担,经销商不予,消费者要求退款,经销商以化肥已经发货垫资为由,不同意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到陇西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陇西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前往陇西县宏盛源农资经营部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消费者2019年12月31日的付款凭证,并查验了经销商进销货台账及相关票证,该经营部负责人称,消费者预付全额货款时,双方口头约定2020年3月提供相应数量的化肥,情况属实,但由于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供货厂家开工迟,复工职员少,产能滞后,进货价格全面上涨,原定价格发货会蒙受不小的损失,并以此为由,要求消费者补齐差价,减少自身损失。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对经销商进行普法教育,告知经销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消费者提供订购的化肥,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销商将6750元化肥款全额退还消费者。
【评析】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与王先生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并不少见。由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许多合同虽然在事实上仍然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亦新增了“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当事人得以通过变更合同使合同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继续履行。
但需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因疫情而受到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本案而言,如果双方未达成和解,陇西县宏盛源农资经营部想要请求变更合同价款,就应对化肥进货价格的上涨系因疫情导致的异常经济波动而非纯粹的营业风险、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满足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消费者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请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如果因无法及时找到其他化肥货源而对农耕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事例提供者:定西市陇西县消费者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53&typeCls=11&clssid=